(2017)闽0628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龙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24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龙城,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3033070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和县安厚农场下坪作业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龙城被控盗窃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4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16时22分许,被告人张龙城利用案发前曾帮被害人何某注册支付宝账户之机掌握何某支付宝的账号及密码,使用自己的手机秘密登录何某的支付宝账户(名称小何,账号151××××7914),将何某支付宝账号里的人民币4000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名称一次,账号15×××60)。另查明,2017年4月7日,张龙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作案用的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龙城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手机转账照片,被害人何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张龙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龙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龙城返还被害人何顺元人民币四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扣押)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夏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