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福忠、邱成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忠,邱成印,徐迪国,渭南金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忍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陈福忠,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申请执行人:邱成印,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申请执行人:徐迪国,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渭南金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08173506-7。法定代表人:翁成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忍时,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原临时居住宜丰县车上林场直源村委会(蒙华铁路31标段一工区工地),现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忠、邱成印、徐迪国与被执行人渭南金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忍时(2016)赣092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3651万元。被执行人渭南金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忍时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