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志全与马元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全,马元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889号原告李志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青,系原告之女。被告马元江。原告李志全与被告马元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志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李志全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宗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