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国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9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兴,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职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吴国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吴国兴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途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与体育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国兴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吴国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国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国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国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聂某,胡某、王某、查某、杨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处警详细信息、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路桥卡口截图、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国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国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