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健聪与被执行人黄远晶、黄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健聪,黄远晶,黄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60号申请执行人夏健聪,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邱凯舟,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远晶,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黄远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夏健聪与被执行人黄远晶、黄远华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连州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办理,宜将本案指定连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277号裁决书一案,指定连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粤18执60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连州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进行卷宗移送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连州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本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 晔审判员 范晓萍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