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行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万捍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行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捍华,男,汉族,1952年12月3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万捍华因诉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常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402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万捍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7年3月11日9时许,车牌为苏D×××××号的大型槽罐车把进入张建飞古玩市场后院通道堵得严严实实。在要求其让道未果下,只得将自行车送过该车左侧与墙的缝隙,不慎碰到左转向灯罩,对方从驾驶室跳下,发生纠纷。不得已向110报警,出警人员既不去现场勘查,也不弄清事发经过,就认为我也有错,后又要辅警扣留了我的身份证,还撂下一句话:去火车站对面交警队处理,然后扬长而去。之后连续三天去交警支队信访反映都被拒之门外。五星派出所接警无法做到秉公执法。南大街派出所一直不结案。西新桥派出所放任自流,经常不作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返还被告出警人员违法扣留的本人身份证件,并出具讫止日期责任担当书;二、赔偿经济损失;三、公开在电视台、报刊上赔礼道歉。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提供的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待单中,接待事项为法纪、纪委,对纪委、信访处理事项不服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提供的两张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与三个被起诉人以及本案无关联性,且起诉人提出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万捍华的起诉不予立案。万捍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起上诉,要求坚持原诉状中未经审理的全部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多次通知万捍华领取身份证件,万捍华一直未予受领。本院认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多次通知上诉人领取身份证件,不存在拒不返还其身份证件的行为,其以此为由要求其出具责任担当书、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再者,万捍华因不满常州市公安局信访处的接待,将常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综上,万捍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裁定对万捍华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刘晓琴审 判 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戴 强书 记 员 储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