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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中海与高县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海,高县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杨中海,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高县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法定代表人陈班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4)蓬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中海申请执行高县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通过我院执行现被执行人高县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杨中海全部工伤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以(2014)蓬民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执行人高县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款及应退还的保证金234414元予以解除冻结,并不再提取到蓬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