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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方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46号原告:张某某,男,2005年11月生于银川市兴庆区,汉族,小学生,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理人:张立勇,男,1973年2月生于宁夏灵武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系张某某之父。被告:方勇,女,1982年5月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立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代圣洁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瑜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