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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邢燕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邢燕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620号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纬二路西段与109国道交汇处,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进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宁,男,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大专文化,系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客服部经理,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邢燕全,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邢燕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