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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飞、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黄飞,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大桥镇南梧街167号。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同月1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黄飞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助金、工资等合计271009.3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和申请执行费3965.14元。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农业银行账户20×××11(冻结限额190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生产线等财产均已被他案查封,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飞亦没有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够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126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黄飞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天富审判员  黄日进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