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富明与余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明,余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850号原告:杨富明,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余辉,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东路376号。负责人:叶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明诉被告余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富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明撤回对被告余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