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邢国霞与李占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霞,李占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739号原告:邢国霞,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李占锁,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邢国霞与被告李占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邢国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国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4440元,由原告邢国霞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