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玉章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401号罪犯刘玉章,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暂扣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拍卖并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玉章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8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玉章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玉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玉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玉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