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6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沈彦河、韩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彦河,韩成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617-1号申请人:沈彦河,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韩成玉,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人沈彦河与被申请人韩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彦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成玉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为沈彦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成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南县隆山路北段分理处的账号为15×××21内的存款33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沈彦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