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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王中杰、王天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民,王中杰,王天强,王改勤,王令云,秦水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574号原告张爱民,女,汉族,住辉县。被告王中杰,男,汉族,住辉县。法定代理人王天强,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中杰父亲。被告王天强,基本情况同前。被告王改勤,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中杰母亲。被告王中杰、王天强、王改勤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令云,女,汉族,住辉县。被告秦水山,男,汉族,住辉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振中路信达花园A号B号营业房102号。负责人:邓善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晨,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民诉被告王中杰、王天强、王改勤、王令云、秦水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张爱民承担。审判员 李 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