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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昌盛兴农机有限公司与青岛科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昌盛兴农机有限公司,青岛科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65号原告:青岛昌盛兴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镇夏南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玲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砚斐,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科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镇夏二村。法定代表人:葛斌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臣,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昌盛兴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兴公司)与被告青岛科峰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盛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砚斐,被告科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斌言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协助原告将位于夏格庄镇省道209西“西国用(2013)第0007号”土地中南起往北80米2060.6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变更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自己名下的位于莱西市夏格庄镇工业园209省道路西的约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权属证号:西国用(2013)第0007号)以128万元卖给原告,原告已经依约定支付给被告土地款123万元,然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告并于2014年6月私自以涉案土地作抵押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贷款70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原告权益。被告辩称,当初没有办理土地过户的责任不在被告,是原告进行违法建设且因原告资金问题导致迟迟不能办理涉案土地过户手续,被告同意尽快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3日,原告昌盛兴公司(乙方)与被告科峰公司(甲方)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一、基本情况: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莱西市夏格庄镇工业园209省道路西的土地南起80米,南北宽度及面积以甲方土地证上的宽度及面积为准的土地;2、土地使用权限为50年,自发放土地证上的日期为准,实际年限按产权证。该宗土地为国家出让地,即工业用地;3、土地价格为每米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整(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整(大写);三、付款方式及期限:1、土地总价分三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捌万元整,第一次付款为签约后50日内乙方支付捌拾万元整,第二次付款为甲方办出土地证后30日内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第三次付款为甲方协助乙方办妥相关产权后30日内乙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清;四、其它规定: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税费及各项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201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土地买卖定金80000元。2012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土地款800000元。2013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土地款350000元。2013年4月3日,被告取得了坐落于莱西市夏格庄镇省道209西48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证号:西国用(2013)第0007号,地号:101-002-0079,地类: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0.5.8)。2017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莱西市夏格庄镇工业园209省道西484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本院作出(2017)鲁0285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土地进行了查封,原告支出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昌盛兴公司与被告科峰公司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实际为双方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土地款1230000元,被告亦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案土地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手续变更到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涉案土地的边界,南、东、西边界以“西国用(2013)第0007号”土地证为准,北边界以与南边界垂直距离80米的平行线为准,面积以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时实际测量为准。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土地至今未过户系对方的原因,鉴于双方均同意办理过户手续的实际情况,案件受理费以双方均担为宜,保全费应由原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科峰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青岛昌盛兴农机有限公司办理位于莱西市夏格庄镇工业园209省道路西的工业用地的过户手续(土地南、东、西边界以“西国用(2013)第0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北边界以与南边界垂直距离80米的平行线为准)。案件受理费85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11元,由被告青岛科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4255.5元,原告青岛昌盛兴农机有限公司负担92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译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