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7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任安强、吴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安强,吴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729-1号申请人:任安强,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吴杰,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安强与被申请人吴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滨海居委会滨海花园8号楼3单元402室及8号车库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请人吴杰所有的位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滨海居委会滨海花园8号楼3单元402室及8号车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任安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如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