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肖贇与谭炜、郭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贇,谭炜,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肖贇,男。被执行人谭炜,男。被执行人郭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贇诉被执行人谭炜、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被执行人自愿当庭付清,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5元,肖贇自愿放弃其余利息损失。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