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涂声辉,张爱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9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二层,实际营业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马琳,理事长。被告涂声辉,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张爱姬,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与张爱姬、涂声辉、北京顺日晟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爱姬、涂声辉、北京顺日晟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爱姬、涂声辉、北京顺日晟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爱姬、涂声辉、北京顺日晟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亦不能提供张爱姬、涂声辉、北京顺日晟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依据(2016)京0102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02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