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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717号原告蒋某某,女,69岁,1948年4月2日,地址:黑山县。被告李某某,女,56岁,地址:黑山县。本院在审理蒋某某诉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