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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仙姬与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李东哲、朴玉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仙姬,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李东哲,朴玉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抗3号抗诉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金仙姬,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审被告: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宛圣杰,经理。原审被告:李东哲,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审被告:朴玉锦,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审原告金仙姬与原审被告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李东哲、朴玉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延州检民监[2017]2224000006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龙井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京鹤审判员  俞顺花审判员  李彩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