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082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082号原告: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03642552P。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生保,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盛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7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8602085X。法定代表人:杨春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1元,减半收取3171元,由原告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东升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