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秦燕与冉丹丹、冉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燕,冉丹丹,冉瑞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7民初1618号原告:秦燕,女,1985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冉丹丹,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现在贵阳第二女子监狱服刑。被告:冉瑞文,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松,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燕与被告冉丹丹、冉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燕、被告冉丹丹、被告冉瑞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冉丹丹、冉瑞文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冉丹丹因购车差钱便提出向原告借款,因原告不放心,便打电话给冉丹丹之父冉瑞文,冉瑞文同意原告借款20000元给冉丹丹,并承诺由其偿还后,原告出借了20000元给冉丹丹。冉丹丹借得此款后又多次编造谎言在原告处骗取现金250400元,后法院以诈骗罪对冉丹丹判处了刑罚,但对冉瑞文同意并指示原告借款20000元未认定为诈骗,故应作民间借贷处理。据此,原告认为,冉瑞文同意并承诺由其负责偿还借款20000元,其与冉丹丹应为共同借款债务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冉丹丹辩称:自己是否向秦燕借款,由于时间久了已记不清楚,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我不应承担还款的义务。冉瑞文辩称:冉丹丹因购车需钱,曾提出向秦燕借钱属实,但秦燕是否将钱实际借给冉丹丹不清楚,且冉丹丹所购车辆系自己使用,而非家庭使用。因此,即使冉丹丹与秦燕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我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秦燕提供的冉丹丹、冉瑞文的询问笔录、被告对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系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冉丹丹购车向秦燕借款20000元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使用。对秦燕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被告提出该录音未征得冉瑞文同意而擅自偷录,其收集形式不合法,且冉瑞文对借款是否认账不确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该录音系秦燕与冉瑞文正常通话时录取,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双方谈话自由,意思表示真实,故对该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使用。对秦燕提供的(2017)黔0327刑初第5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对关联性提出异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款项在生效的此份判决书中未作犯罪金额予以认定,且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使用。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冉丹丹与冉瑞文系父女关系。2016年8月,冉丹丹因购车差钱,便与其父冉瑞文共同在秦燕处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此款由冉瑞文负责偿还。2016年10月至11月,冉丹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在秦燕处诈骗钱财被本院判处刑罚,但对涉案借款未认定为诈骗金额。在借款期间,经原告催收,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清偿借款。本院认为:冉丹丹、冉瑞文向秦燕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收后,冉丹丹、冉瑞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冉丹丹、冉瑞文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主张,于事实、法律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冉丹丹、冉瑞文所提抗辩主张,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冉丹丹、冉瑞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秦燕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冉丹丹、冉瑞文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兑现本案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简希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