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江夏梁、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夏梁,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江夏梁,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朱月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夏梁与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夏梁执行款797798.72元、执行费10380元。但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48万股权及分红利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48万股权及分红利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