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叶英、江丽华与李诗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英,江丽华,李诗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826号原告叶英。原告江丽华。系原告叶英之妻。被告:李诗韬。原告叶英、江丽华与被告李诗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叶英、江丽华诉称:2010年初,两原告作为无房户打算在武汉市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购置一套住房,因银行误认为我们系二套购房,必须提高首付比例至五成支付。两原告因经济实力有限,故商量被告李诗韬需借用其名义购买前述房屋,被告表示同意。同年8月28日,两原告以被告李诗韬的名义,采用银行按揭方式在前述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屋。上述购房本金、利息以及其后的还贷,包括该房屋的装修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两原告支付。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拒绝配合。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还原该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明确两原告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北岗村南国?南湖城市广场2栋18层2号房屋为两原告共同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是为一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系因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利确认而引起的纠纷,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应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不动产所在地在武汉市武昌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圣雄审判员 卜 军审判员 庄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