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549号原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4554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中央大道。法定代表人:胡仲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会棣,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1200000027632,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沙沥工业园维力电缆西。法定代表人:游东升,执行董事。原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张睿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