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谭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8379号原告:张某,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谭某,男,年龄不详。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