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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与被告钟福庆、单凤美、冯顺、张士鹏、芦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钟福庆,单凤美,冯顺,张士鹏,芦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839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戚志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有财,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钟福庆,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单凤美,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冯顺,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士鹏,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芦桂荣,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龙江支行)与被告钟福庆、单凤美、冯顺、张士鹏、芦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龙江银行龙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钟福庆偿还贷款本金40,526.95元,利息20,275.96元;单凤美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3,067.08元;冯顺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3,067.08元;张士鹏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3,067.08元;芦桂荣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3,067.0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钟福庆、单凤美、冯顺、张士鹏、芦桂荣于2013年9月19日,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贷款,贷款金额为每人50,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期间借款人不按约定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已经造成贷款逾期。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予以驳回其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6.00元免予收取(原告未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