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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加斌与吕发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斌,吕发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906号原告:刘加斌,男,1977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吕发典,男,1982年9月4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刘加斌与被告吕发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加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加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加斌撤诉。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刘加斌负担。审判审判员 穆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权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