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俊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7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俊勇,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俊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方平、代理检察员陆宁吟、被告人宋俊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宋俊勇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输液大厅,从被害人贺某上衣口袋内扒窃得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金色苹果6SPLUS手机1部。2.同月23日下午,被告人宋俊勇至余姚市人民医院急诊挂号窗口,从被害人顾某上衣口袋内扒窃得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VIVOX7手机1部。3.同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宋俊勇至余姚市人民医院急诊服务台附近,从被害人张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扒窃得苹果6S手机1部。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宋俊勇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俊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抓获经过”、销售单、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被害人贺某、顾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咨询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俊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俊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俊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俊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俊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宋俊勇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长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