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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700崔吉辉与刘宝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辉,刘宝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700号原告:崔吉辉,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平,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崔吉辉与被告刘宝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崔吉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崔吉辉负担。审判长 权 伟审判员 祝永水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