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700崔吉辉与刘宝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辉,刘宝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700号原告:崔吉辉,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平,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崔吉辉与被告刘宝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崔吉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崔吉辉负担。审判长 权 伟审判员 祝永水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