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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化亚丹与郭国伟、杨国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亚丹,郭国伟,杨国勋,陈向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943号原告:化亚丹,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郭国伟,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杨国勋,男,1942年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陈向阳,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原告化亚丹诉被告郭国伟、杨国勋、陈向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亚丹撤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化亚丹负担。审 判 长  刘长印审 判 员  严晓锋人民陪审员  赵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留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