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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芳与尹翔、李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芳,尹翔,李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427号原告:余芳,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方,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翔,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小艳,女,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原告余芳与被告尹翔、李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余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余芳已交),由余芳负担。审 判 长  宋富斌人民陪审员  王寿勋人民陪审员  罗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