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芳与尹翔、李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芳,尹翔,李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427号原告:余芳,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方,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翔,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小艳,女,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原告余芳与被告尹翔、李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余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余芳已交),由余芳负担。审 判 长 宋富斌人民陪审员 王寿勋人民陪审员 罗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