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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危有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有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危有新,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家住巍山县。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有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爱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14日间,被告人危有新先后五次至巍山县牛街乡爱民矿区岩头矿点xx矿洞内盗窃锑矿石。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危有新与卢某某(已行政处罚)相互邀约到xx矿洞内实施盗窃,二人分别盗得1袋锑矿石后,再次进入矿洞进行盗窃时,被看守矿点的工人发现,卢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危有新逃离现场。同日,危有新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所盗锑矿石6袋。经称量,被告人危有新盗窃锑矿石净重290公斤,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锑矿石价值人民币1951.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有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951.9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危有新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危有新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危有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失主陈某某表示对被告人危有新的行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危有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宏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