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安庆新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97号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鹿园工业区鹿吉路9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9421509M。法定代表人:TODDRANDALLMOORE,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庆新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66536465T。法定代表人:胡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新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万元的现金或者其它等额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7月3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有证据佐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新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万元的现金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