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晓军与王晓霞、王晓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军,王晓霞,王晓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3502号原告:王晓军,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娟,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霞,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晓杰,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晓军与被告王晓霞、王晓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娟、被告王晓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坐落于莱州市程郭镇洪沟头村房屋一处归原告所有,由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的父亲王修业已于2009年1月22日去世,王修业父母均早于王修业去世,母亲李志琴于2017年5月15日去世,李志琴父母均早于李志琴去世,坐落于莱州市程郭镇洪沟头村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程政字第23-12323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莱宅建(91)字第19090348号),现登记在王修业名下,该房屋原告的父母已于1996年3月31日分家分给了原告。被告王晓霞未答辩。被告王晓杰辩称,认可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三人系姐弟关系,王修业、李志琴系三人父母,王修业于2009年1月22日去世,王修业的父母均早于王修业去世,李志琴于2017年5月15日前去世,李志琴的父母均早于李志琴去世,原、被告系王修业与李志琴的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涉案房屋现登记在王修业名下,1996年3月31日分家分给了原告。对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分家单、莱州市程郭镇洪沟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各一份。被告王晓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及所证实内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王晓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王晓霞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由二被告协助过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王修业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程郭镇洪沟头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莱房程政字第23-12323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莱宅建(91)字第19090348号)归原告王晓军所有,由被告王晓霞、王晓杰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二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鹏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