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671江阴市海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海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671号原告:江阴市海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须毛路38号。法定代表人:薛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新区文昌办事处李屯。法定代表人:武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利,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海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海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海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海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2元减半收取5291元(江阴市海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海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