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行审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唯康(南阳)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唯康(南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审402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平安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MB1190563Y。法定代表人:李泽怀,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云峰、徐明飞,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西唯康(南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印,男,生于1982年2月18日,汉族。住址:河南省镇平县。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2日对西唯康(南阳)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镇工商处字(2016)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镇工商处字(2016)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2日向西唯康(南阳)实业有限公司送达镇工商处字(2016)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西唯康(南阳)实业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唯康(南阳)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镇工商处字(2016)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唯康(南阳)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镇工商处字(2016)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 毅审判员 江 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政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