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158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志远与孙胜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志远,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向军,孙兵杰,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李春晓,戴立波,孔庆红,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利,张汝新,曹美英,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乐和昇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158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宁志远。被执行人:孙胜波。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军,经理。被执行人:李向军。被执行人:孙兵杰。被执行人: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兵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晓。被执行人:戴立波。被执行人:孔庆红。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立波,经理。被执行人: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被执行人:张利。被执行人:张汝新。被执行人:曹美英。被执行人: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汝新,经理。被执行人:昌乐和昇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胜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志远与被执行人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向军、孙兵杰、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李春晓、戴立波、孔庆红、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利、张汝新、曹美英、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乐和昇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孙兵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城支行62×××44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