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月明、王立民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明,王立民,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24号原告:吴月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西属巴村250号。原告:王立民,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西属巴村1043号。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1951年11月16日生。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白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义,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秀伟。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被告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义、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秀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5006.7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二原告承揽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瓦窑间村)街巷硬化工程。验收合格,经审计原告所建工程金额为55006.7元,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支付工程款50000元,剩余工程款5006.7元至今未付。经了解,原告所承揽的街巷硬化工程中标单位是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要求二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辩称:未与二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与原告无关。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认为,2012年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口头签订瓦窑间村街巷硬化合同,2012年5月开工,8月完工,人工费55006元。2012年冬,从西属巴街道办领取50000元,尚欠5006元。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否认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二原告信访,2016年12月19日,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作出答复意见:2012年瓦窑间村街道硬化工程中标单位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队55006.7元,已付50000元,尾欠5006.7元。款项到位后,街道办支付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支付信访人。本院认为,2012年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瓦窑间村的街巷硬化工程。二原告信访,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的答复意见是:款项到位后,由街道办支付中标施工单位,中标单位及时支付信访人。由此看出,应由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主张权利。原告无主体资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二原告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