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松兆与王君养、张国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松兆,王君养,张国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586号原告:方松兆,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王君养,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张国军,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方松兆与被告王君养、张国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松兆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松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松兆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松兆负担。审判员 钱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宓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