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绍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绍龙,秦常春,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陈绍龙,男,1995年1月18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秦常春,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4号右,组织机构代码57212669-6。法定代表人:王道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51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绍龙、秦常春、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绍龙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抢救费40040元及相应利息,责令被执行人秦常春、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抢救费1716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陈绍龙、秦常春、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陈绍龙、秦常春、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秦常春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标的款17472元,现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陈绍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具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此认可,但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绍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8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绍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