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与被告布增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布增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88号原告:李龙,男,现住门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门源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世明,门源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东川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布增者,女,现住门源县。原告李龙与被告布增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龙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