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景峰与李景玉、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峰,李景玉,雷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099号原告:朱景峰,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李景玉,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被告:雷建军,男,38岁,汉族,陕西省吴起洛源街道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峰与被告李景玉、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景峰负担。审判员 刘景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