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汉国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汉国,���,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郭首凯,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汉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孙汉国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1本虚假的广东省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土局《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物,与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借款到期后,经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催讨,孙汉国一直未归还借款。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10日期间,孙汉国已付还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共人民币69820元。经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孙汉国所持有用于向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揭试集用(09)第02040805号]不是广东省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土局颁发的。2017年1月20日8时多,被告人孙汉国在深圳市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汉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控告书、证人曾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借款凭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实材料���辨认笔录、利息收据、查获控制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孙汉国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汉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汉国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汉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汉国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孙汉国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已归还被害人69820元,请求对被告人孙汉国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孙汉国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汉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文审 判 员 林珠娜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