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高飞与被告罗江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高飞,罗江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622号原告:蒋高飞,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罗江麟,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号*栋*单元*号。原告蒋高飞与被告罗江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蒋高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高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靓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