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镇申请执行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邓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镇,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吕镇,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住所地:哈尔滨。法定代表人邓飞,经理。被执行人邓飞,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镇与被执行人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