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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文超与关元力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文超,关元力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860号原告:成文超(成亚超),男,汉族,1997年2月6日出生,现住。委托代理人:卢平川、杨庆贺,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元力,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耿建中,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成文超诉被告关元力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成文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文超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文超承担。审判员  谢礼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