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文超与关元力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文超,关元力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860号原告:成文超(成亚超),男,汉族,1997年2月6日出生,现住。委托代理人:卢平川、杨庆贺,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元力,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耿建中,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成文超诉被告关元力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成文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文超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文超承担。审判员 谢礼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