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1、崔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1,崔某2,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84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崔某1,女,199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崔某2,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某,女,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1、崔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智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