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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与咸阳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咸阳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4907626L。负责人:杨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备娜,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咸阳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中华小区21号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66303R。法定代表人:尹向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与咸阳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清偿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咸阳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被执行人咸阳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珍 来自